廣東省衛生計生委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明確第二類疫苗配送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衛計委【發布日期:2017-09-08】 點擊數:63601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衛生計生局(委)、財政(稅)局(委)、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疾控中心,省藥品交易中心,各疫苗生產、配送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第二類疫苗配送工作,保障預防接種工作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8號,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43號)、《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第二類疫苗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衛〔2016〕112號,以下簡稱《方案》)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疫苗儲存和運輸監督管理辦法》(粵食藥監辦藥通〔2017〕184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要求,參考借鑒其他省份的做法,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第二類疫苗配送工作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明確配送主體和任務
根據《條例》和《方案》要求,各縣(市、區)級疾控中心、設有直轄管區的市級疾控中心以及中山、東莞市疾控中心是我省第二類疫苗采購和供應的主體單位(以下統稱疫苗采購單位),負責本轄區預防接種單位的配送工作。各疫苗采購單位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配送方式向本轄區預防接種單位配送第二類疫苗,并對配送工作進行管理。
二、自主選擇配送方式
各疫苗采購單位向本轄區預防接種單位配送第二類疫苗可選擇以下幾種方式:
(一)協商合格疫苗生產企業配送;
(二)疫苗采購單位自行或聯合組團,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的配送企業配送;
(三)無法選擇第(一)、(二)種配送方式的,由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疫苗采購單位直接配送。
三、商定收取儲存配送費用
有關配送各方(含預防接種單位,下同)可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商定第二類疫苗儲存配送費用,但不得高于本轄區近3年第二類疫苗儲存配送費用的最高水平,收費情況向社會公開。第二類疫苗的儲存配送費用可由疫苗采購單位向預防接種單位收取,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單據,并按合同向疫苗配送企業支付相關費用,或由配送方按合同直接向預防接種單位收取。各方均需嚴格履行合同,不得拖欠相關費用。
四、其他要求
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工作,指導疫苗預防接種單位選擇切合本地實際的配送方式。配送各方要按照市場化、公平原則,商定相關費用,并嚴格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不得利用市場優勢,收取不合理的費用;要及時將配送方式及相關信息報送省藥品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備查,具體要求由省藥品交易中心另行通知。如由企業負責配送的,配送企業應按照《辦法》要求將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的相關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按要求上傳至廣東省疫苗電子監管信息系統,具體要求由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另行通知。省疾控中心、省藥品交易中心要做好相關工作的指導和培訓,確保我省第二類疫苗供應工作順利進行。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7年9月1日
上一篇:
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 下一篇:
廣東省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實施方案